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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卡耐莎皮具有限公司)

株税二稽罚〔2025〕10号
2025-03-25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卡耐莎皮具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税二稽罚〔2025〕10号

湖南卡耐莎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054521987N)

经我局(所)于2024年04月11 日至2025年06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湖口镇湖口村革毛园 )2022年01月01 日至2024年02月29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4年4月13日到你单位期初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马江镇经济开发区三园区创新创业园14栋1、2层和变更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湖口镇湖口村革毛园查看,均未找到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设备,前往变更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湖口镇湖口村革毛园当地村委会调查核实,并无你单位存在。经询问你单位办税员记账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单位账户工作为通过过微信工作群对接,经营期间的水电、租赁费、人员工资都是根据会计核算要求计提,并没有实际支付的凭证。你单位法人代表刘蜀及实际负责人王光联系电话,均为关机和无法接通状态。

(二)发票领购开具取得情况

你单位在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对外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发票金额6866786.06元(不含税),货物名称:皮革毛皮制品手提包、斜挎包、背包、手抓包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5615388.06元,货物名称为皮革、布匹及辅料等,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地,无实际加工能力,且财务资料显示无对外委托加工记录的情况下,购进与销售明显不匹配。

(三)申报缴税情况

你单位2024年4月由代理记账会计申报各税费136130.80元,未缴。5月未再申报,共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税费136130.80元。

(四)资金流相关情况

检查人员查询金三系统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你单位开户银行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购进与销售情况与银行流水明显不匹配,且相关款项闪进闪出到个人名下,大额款项长期挂应收和应付账款,未实际支付和收取款项。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检查人员拟认定被查单位湖南卡耐莎皮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走逃失联。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三)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公安机关已撤销案件,现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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